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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理事会章程修改说明
      日期:2012-3-7 16:33:47      

(2011年12月17日)

各位代表:

  我受七届理事会的委托,现对本会第八届章程修改情况作一个说明。

  这次修改以第七届学会章程为基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本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工作实践,作了局部增删和修订。

  一、与时俱进,对本会宗旨作了补充修改。

  章程第三条关于本会宗旨。为了更好体现党的十七大精神,内容上作了补充。主要增加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铁军精神”;“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适应发展需要,拓展了业务范围的内容。

  我会营业执照有“组织培训咨询”。从发展需要看,今后培训咨询也是我们一项任务,因此,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增加了“组织培训咨询”的内容。

  三、增加了“分支机构的任务和管理”一章。

  各分会、大专院校委员会、老战士合唱团等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是本会工作的基础组织。我会原有《上海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规定纳入到章程中,对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管理更为方便,因此,在新章程中增加了一章,即第五章分支机构的任务和管理。原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依次顺延。

  四、根据市社联的要求,依据《章程示范文本》,增加了部分条款。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中增加了第三款,“制定会费标准”(第八届会费标准暂定为不少于20元);另外增加了第六款“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增加了“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增加了“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六条,增加了“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次理事会确认。由常务理事担任本届正、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原有“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会议补选正副会长、秘书长,但补选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根据社联章程范本的要求,予以删除。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原为“向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下属各机构负责人人选”。根据社联章程范本的要求,修改为“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下属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在财务管理和使用的第六章,增加了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五、为更准确表述相关内容,对部分章节的个别词句做了调整和修改。

  第六条,原为“各分会的住所”改为“各分支机构的住所”

  在第七条中:

  第一款,原为“组织和参与对新四军以及华中抗日根据地人物和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性、学术性活动”,现将人物改为“重要人物”,主要是规范人物纪念的范围。

  第二款,“特别注意加强对青少年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的宣传教育”。将“特别注意”改为“重视”。

  第六款,改成“组织或参与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有关的其它活动。”

  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条件中的第三款,原为“从事革命史研究和教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对入会会员的职称有一定限制要求。而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欢迎更多的年青人参加新四军历史的研究,此条改为“从事中国现代史、革命史、中共党史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人员”。

  原第十三条权利与第十四条义务从顺序上作对调。先义务,后权利,符合规范的顺序。

  第十六条原只有除名这一种处分形式。根据党章有关条目,对严重违纪人员有劝其退党这一方式。我们也做了相应修改,增加了劝其退会这一方式。

  原第二十一条,对理事会理事是如何产生的表述不够清楚,因此增加了一句“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原第三十五条关于秘书长,描述为“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现改为“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该条第一款原为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为更准确的表述,改为秘书长“主持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具体修改情况,详见章程(草案),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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